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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6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64號

聲請人
品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仁佑
代理人
何玉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
│    │        │        │        │        │          │(或到期日)│
├──┼────┼────┼────┼────┼─────┼──────┤
│ 1  │品元實業│臺灣銀行│弘海醫療│2,460元 │AJ0000000 │103年6月25日│
│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器材事業│        │          │            │
│    │曾仁佑  │公司淡水│有限公司│        │          │            │
│    │        │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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