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64號
- 聲請人
- 品元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仁佑
- 代理人
- 何玉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 │ │ │ │ │ │ │(或到期日)│ ├──┼────┼────┼────┼────┼─────┼──────┤ │ 1 │品元實業│臺灣銀行│弘海醫療│2,460元 │AJ0000000 │103年6月25日│ │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器材事業│ │ │ │ │ │曾仁佑 │公司淡水│有限公司│ │ │ │ │ │ │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