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64號聲 請 人 品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仁佑 代 理 人 何玉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 │ │ │ │ │ │ │(或到期日)│ ├──┼────┼────┼────┼────┼─────┼──────┤ │ 1 │品元實業│臺灣銀行│弘海醫療│2,460元 │AJ0000000 │103年6月25日│ │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器材事業│ │ │ │ │ │曾仁佑 │公司淡水│有限公司│ │ │ │ │ │ │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