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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0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07號

聲請人
老圃造園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瓊
代理人
簡綺郁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407 號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本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老圃造園工程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勝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36,869元 │RH0000000 │102年5月31日 ││ │有限公司 蔡秀瓊│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 │ │ │ ││ │ │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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