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25號聲 請 人 禾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卓怡芳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憶生堂生化科技股│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禾曜企業有限公司 │7,928元 │KD0000000 │104年1月31日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