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27號聲 請 人 陳玉蓮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6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