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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4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49號

聲請人
台灣西克麥哈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仲弘
代理人
馬大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6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449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000元 │CG0000000 │104年1月7日 ││ │股份有限公司東內│份有限公司東內湖分│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 │ │ │ ││ │湖分公司 │公司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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