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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5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457號

聲請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黃麟凱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12紙之支票(下合稱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61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登報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屆滿無人主張權利,伊自得聲請除權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前段定有明文。此項關於法院管轄之程序要件如有欠缺,即難認為業經合法公示催告,不因無管轄權之法院誤予准許公示催告期滿而獲補正(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抗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系爭支票付款人均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南分行,是證券所載履行地即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70號、70號2 樓、70號2 樓之1 、70號2 樓之2 、70號2 樓之3 、四維路143 號及145 號」,有本院向經濟部網站查閱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1 紙可稽,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前開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自始即非合法。本院前雖以本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661號准許公示催告,有前揭公示催告裁定附卷足憑,惟此項公示催告因不合法而不能發生效力,支票持有人亦不因未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支票而喪失權利。聲請人據以聲請除權判決,即無從准許。

四、又本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661 號公示催告裁定既因不合法而不發生效力,公示催告程序並未完成,聲請人自無從請求法院進行後階段之除權判決,本院亦無從依職權予以移轉管轄。聲請人應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重新為公示催告程序之聲請,併此敘明。

┌─────────────────────────────────────────────────────┐│支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661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中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35,000元 │BK0000000 │103年4月5日 ││ │公司 呂芳銘 │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 │ │ │ ││ │ │司 │ │ │ │ │├─┼────────┼─────────┼──────────┼───────┼─────┼───────┤│2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中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35,000元 │BK0000000 │103年5月1日 ││ │公司 呂芳銘 │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 │ │ │ ││ │ │司 │ │ │ │ │├─┼────────┼─────────┼──────────┼───────┼─────┼───────┤│3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中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35,000元 │BK0000000 │103年6月1日 ││ │公司 呂芳銘 │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 │ │ │ ││ │ │司 │ │ │ │ │├─┼────────┼─────────┼──────────┼───────┼─────┼───────┤│4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中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35,000元 │BK0000000 │103年7月1日 ││ │公司 呂芳銘 │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 │ │ │ ││ │ │司 │ │ │ │ │├─┼────────┼─────────┼──────────┼───────┼─────┼───────┤│5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中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35,000元 │BK0000000 │103年8月1日 ││ │公司 呂芳銘 │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 │ │ │ ││ │ │司 │ │ │ │ │├─┼────────┼─────────┼──────────┼───────┼─────┼───────┤│6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中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35,000元 │BK0000000 │103年9月1日 ││ │公司 呂芳銘 │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 │ │ │ ││ │ │司 │ │ │ │ │├─┼────────┼─────────┼──────────┼───────┼─────┼───────┤│7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中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35,000元 │BK0000000 │103年10月1日 ││ │公司 呂芳銘 │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 │ │ │ ││ │ │司 │ │ │ │ │├─┼────────┼─────────┼──────────┼───────┼─────┼───────┤│8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中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35,000元 │BK0000000 │103年11月1日 ││ │公司 呂芳銘 │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 │ │ │ ││ │ │司 │ │ │ │ │├─┼────────┼─────────┼──────────┼───────┼─────┼───────┤│9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中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35,000元 │BK0000000 │103年12月1日 ││ │公司 呂芳銘 │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 │ │ │ ││ │ │司 │ │ │ │ │├─┼────────┼─────────┼──────────┼───────┼─────┼───────┤│10│亞太電信股份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中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35,000元 │BK0000000 │104年1月1日 ││ │公司 呂芳銘 │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 │ │ │ ││ │ │司 │ │ │ │ │├─┼────────┼─────────┼──────────┼───────┼─────┼───────┤│11│亞太電信股份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中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35,000元 │BK0000000 │104年2月1日 ││ │公司 呂芳銘 │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 │ │ │ ││ │ │司 │ │ │ │ │├─┼────────┼─────────┼──────────┼───────┼─────┼───────┤│12│亞太電信股份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中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35,000元 │BK0000000 │104年3月1日 ││ │公司 呂芳銘 │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 │ │ │ ││ │ │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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