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70號
- 聲請人
- 李秋玲即聚茂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李秋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70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聚茂企業社 李秋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未記載 │38,000元 │AA0000000 │104年1月11日 ││ │玲 │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 │ │ │ ││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