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86號
- 聲請人
- 蔡素女
- 代理人
- 葉榮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86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王林波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豪鵬旅行社有限公司 │90,000元 │0000000 │104年3月20日 ││ │ │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