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胡端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德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德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7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