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3號聲 請 人 蔡春隆 代 理 人 陳奐君律師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大板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