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45號
- 聲請人
- DE VITO VINCENT PAUL
- 代理人
- 葉淑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詮欣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