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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除字第五五一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一○四年度除字第五五一號

聲請人
兆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代理人
馮德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二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號│ │ │ │ │ │├─┼─────────┼───────────┼───────────┼────────┼────────┤│1 │曾鶯鶯 │101年12月21日 │未記載 │150,000元 │CH680205 │├─┼─────────┼───────────┼───────────┼────────┼────────┤│2 │曾鶯鶯 │102年5月19日 │未記載 │200,000元 │CH680207 │├─┼─────────┼───────────┼───────────┼────────┼────────┤│3 │郭秀花 │102年8月6日 │未記載 │1,712,000元 │CH680212 │├─┼─────────┼───────────┼───────────┼────────┼────────┤│4 │郭進文 │102年5月19日 │未記載 │1,811,500元 │CH680213 │├─┼─────────┼───────────┼───────────┼────────┼────────┤│5 │郭勇成 │102年8月6日 │未記載 │1,712,000元 │CH680211 │├─┼─────────┼───────────┼───────────┼────────┼────────┤│6 │郭海清 │102年8月6日 │未記載 │647,375元 │CH680208 │├─┼─────────┼───────────┼───────────┼────────┼────────┤│7 │楊淑貞 │102年8月6日 │未記載 │647,375元 │CH680209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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