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67號聲 請 人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國 代 理 人 張忠立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郭如君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67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48,500元 │KB0000000 │103年12月10日 │ │ │有限公司南港分公│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探採事業部 │ │ │ │ │ │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