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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7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76號

聲請人
昌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麗琴
代理人
李怡靜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5日下午2

時25分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76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元 │0000000 │104年5月15日 ││ │股份有限公司汐止│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採購部 │ │ │ ││ │分公司 陳宜旭 │司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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