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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0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02號

聲請人
王思方
代理人
陳冠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9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02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金莎家飾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王思方 │59,600元 │AG0000000 │103年4月20日 ││ │ │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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