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21號聲 請 人 久豪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玉 代 理 人 林佳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5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59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0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彭品嘉 ┌─────────────────────────────────────────────────────┐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621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 │1 │台灣恩慈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久豪包裝材料有限公司│36,575元 │LD0000000 │104 年5 月10日│ │ │公司 │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 │ │ │ │ ├─┼────────┼─────────┼──────────┼───────┼─────┼───────┤ │2 │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久豪包裝材料有限公司│124,587 元 │ER0000000 │104 年6 月10日│ │ │公司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