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23號
- 聲請人
- 寶利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永興
- 代理人
- 黃秋碧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 │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 ├────┼────┼────┼────┼─────┼──────┤ │采砌實業│華南商業│寶利石材│212,969 │LD0000000 │104年3月31日│ │有限公司│銀行股份│股份有限│元 │ │ │ │ │有限公司│公司 │ │ │ │ │ │淡水分公│ │ │ │ │ │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