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57號
- 聲請人
- 孔鵬翔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657 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享彥有限公司 謝│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孔鵬翔 │16,800元 │BH0000000 │104年6月25日 ││ │正德 │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 │ │ │ ││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