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72號聲 請 人 逸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國興 代 理 人 莊雅君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劉欣怡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72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連晟工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逸芳企業有限公司 │10,500元 │JD7213858 │104年6月15日 │ │ │ │份有限公司大稻埕分│ │ │ │ │ │ │ │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