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95號聲 請 人 普羅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訴訟代理人 林珀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陳琬婷 ┌─────────────────────────────────────────────────────┐ │支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695 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安美達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071,828元 │AD0000000 │104年7月5日 │ │ │張世鴻 │司新湖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