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20號聲 請 人 黃佳惠即志冠日用五金百貨商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洪忠改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20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富酉有限公司 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記載 │169,690元 │AH5510103 │103年10月30日 │ │ │雅琴 │限公司汐止樟樹分公│ │ │ │ │ │ │ │司 │ │ │ │ │ ├─┼────────┼─────────┼──────────┼───────┼─────┼───────┤ │2 │富酉有限公司 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記載 │292,880元 │AH5510102 │103年10月30日 │ │ │雅琴 │限公司汐止樟樹分公│ │ │ │ │ │ │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