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738號聲 請 人 陳柏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翔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