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林昌義
- 當事人均溢工程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聲 請 人 均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翰 訴訟代理人 徐秋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表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請求撤銷所依據之具體法律規定)及其原因事實(即本件調解有何得撤銷之法律上原因)。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包含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調解內容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及原告因本案訴訟請求所得受之利益。 ㈢、提出撤銷調解書狀及補正狀繕本。 ㈣、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徐秋月提出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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