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譜力揚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志誠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伍仟玖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