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0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9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洪世昌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伊德實業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周妙冠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周炳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