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7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1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長慶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建忠
人
一、債務人長慶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叁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長慶興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建忠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