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柏成、利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明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77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利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景安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捌拾萬壹仟捌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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