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9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96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耀焜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京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張儷心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吳字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