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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9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97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柯憲宗
相對人
即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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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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