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4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40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亞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瑋德
人
一、債務人亞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壹萬伍仟陸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亞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瑋德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