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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7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甲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天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師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叁萬壹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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