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4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代理人
- 李祥銘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常順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隆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魏新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六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