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慶城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郁明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PRIMAX WHEEL CORP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狀所載債務人設於臺北市大同區之營業所,並無營業事實,其送達處所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