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李正漢、顧城明、林寶水
-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捷迅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80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捷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城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水 一、債務人捷迅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柒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柒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