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5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52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曹家豪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凱揚企業社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楊宗穎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楊雅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楊宗霖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楊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捌佰叁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凱揚企業社、楊宗穎、楊雅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