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2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24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薇多綠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賀堅耀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展豐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士軒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