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2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25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朝杰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僑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朝杰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圓山賓特利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哲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僑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