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7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75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中菲行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即DIMERCO EXPRESS
即債務人
(MALAYSIA) SDN. BHD.
法定代理人
錢堯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馬來西亞商全亞洲航空長途運輸有限公司AIRASIA
即債務人
X BERHAD
法定代理人
劉小媛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育仁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賢

一、債務人中菲行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即DIMERCO EXPRESS (MALAYSIA) SDN . BHD .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馬來西亞商全亞洲航空長途運輸有限公司AIRASIA XBERHAD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永儲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前四項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者,其他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義務。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