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78號
- 聲請人
-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潔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於交付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後遺失,已非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78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997,500元 │CZ1840465 │105年5月31日 ││ │公司 王潔行 │司 │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2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1,260,000元 │CZ1840466 │105年5月31日 ││ │公司 王潔行 │司 │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