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煜騏即陳振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1號債 務 人 陳煜騏即陳振泰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裁定自民國105 年5 月27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又債務人現任職於綠彩列印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2 萬5,000 元,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此有薪資證明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9 頁)。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4,353 元,總清償金額為31萬3,416 元,清償成數為6.14%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足證(見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21頁)。又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60萬元扣除必要支出54萬5,976 元後之餘額5 萬4,024 元,亦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為2 萬647 元,扣除健保費749 元(見本院卷第131 頁)及父母扶養費各2,000 元,其個人必要支出為1 萬5,898 元,核與臺北市105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萬5,162 元相當,尚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與一般人之生活程度相當,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得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尊重。又債務人之父母與債務人同住於臺北市,育有債務人與其他2 名子女,其二人除每月各領取國民年金3,707 元、4,443 元外,父親柯武宗名下無其他財產所得,而母親陳麗華名下僅有坐落於南港區中南段一小段666 地號,持分為1/72,地目為溜之土地一筆,其現值約2 萬餘元,此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可稽(見消債更卷第22頁至第24頁至第25頁、第27頁),堪認債務人之父母有不能維持生活而須受扶養之情形。故倘以上開最低生活費扣除國民年金,再由債務人與其他2 名子女分攤計算,父母之扶養費各為3,818 元、3,573 元【計算式:(15,162-3,707 )÷3 = 3,818 元;(15,162-4,443 )÷3 =3,573 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而債務人所陳每月支出父母扶養費各2,000 元,顯低於依最低生活費標準所計算之扶養費金額,應認適當。㈢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薪資約2 萬5,000 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2 萬647 元,餘額為4,353 元,而債務人將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每月25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 │ 。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 │ │2.債務總金額:5,104,962元。 │ │3.清償總金額:313,416元。 │ │4.總清償比例:6.14%。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 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448,120 │ 382 │ │ │公司 │ │ │ ├──┼────────┼────────┼───────────────┤ │ 2 │滙豐(台灣)商業│ 359,686 │ 307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3 │花旗(台灣)商業│ 428,269 │ 365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4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 315,528 │ 269 │ │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 │ │ │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 5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 510,900 │ 436 │ │ │有限公司 │ │ │ ├──┼────────┼────────┼───────────────┤ │ 6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 286,923 │ 245 │ │ │公司 │ │ │ ├──┼────────┼────────┼───────────────┤ │ 7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 513,308 │ 438 │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8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 381,372 │ 325 │ │ │份有限公司 │ │ │ ├──┼────────┼────────┼───────────────┤ │ 9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19,711 │ 1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0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239,936 │ 204 │ │ │有限公司 │ │ │ ├──┼────────┼────────┼───────────────┤ │11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 298,990 │ 255 │ │ │有限公司 │ │ │ ├──┼────────┼────────┼───────────────┤ │1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1,302,219 │ 1,11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 5,104,962 │ 4,353 │ ├──┴────────┴────────┴───────────────┤ │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 │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 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 附表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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