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52號
- 聲請人
- 臺北市北投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詹福昌
- 代理人
- 陳正安
- 相對人
- 禾弘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存輔
- 相對人
- 燕松林
- 相對人
- 陳文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禾弘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禾弘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2年6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禾弘工程有限公司、陳文澤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77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6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2年7月9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2 年7 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2,90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授信契據共通條款約定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4 年2 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授信契據共通條款約定書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就相對人禾弘工程有限公司部分,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又相對人燕松林、陳文澤非系爭不動產所有人,對系爭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1│新北市│淡水區 │米蘭 │ │549 │ │2078.49 │6333/100000 │ ├─┴───┴────┴────┴────┴────────┴─┴──────┴───────┤ │建物︰ │ ├─┬──┬───────┬───────┬──────┬─────────────┬──┬─┤ │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1│211 │新北市淡水區坪│新北市淡水區米│鋼筋混凝土造│1 層:71.61 │陽台:44.1│全部│ │ │ │ │頂路51巷36號 │蘭段549地號 │4 層樓房 │2 層:77.11 │2 │ │ │ │ │ │ │ │ │3 層:77.11 │屋頂突出物│ │ │ │ │ │ │ │ │4 層:59.07 │:18.70 │ │ │ │ │ │ │ │ │合計:284.90 │ │ │ │ ├─┴──┴───────┴───────┴──────┴───────┴─────┴──┴─┤ │共有部分:213建號 1628.5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7848/1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