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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5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52號

聲請人
臺北市北投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詹福昌
代理人
陳正安
相對人
禾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存輔
相對人
燕松林
相對人
陳文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禾弘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禾弘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2年6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禾弘工程有限公司、陳文澤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77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6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2年7月9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2 年7 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2,90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授信契據共通條款約定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4 年2 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授信契據共通條款約定書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就相對人禾弘工程有限公司部分,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又相對人燕松林、陳文澤非系爭不動產所有人,對系爭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1│新北市│淡水區  │米蘭    │        │549             │  │2078.49     │6333/100000   │
├─┴───┴────┴────┴────┴────────┴─┴──────┴───────┤
│建物︰                                                                                      │
├─┬──┬───────┬───────┬──────┬─────────────┬──┬─┤
│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1│211 │新北市淡水區坪│新北市淡水區米│鋼筋混凝土造│1 層:71.61   │陽台:44.1│全部│  │
│  │    │頂路51巷36號  │蘭段549地號   │4 層樓房    │2 層:77.11   │2         │    │  │
│  │    │              │              │            │3 層:77.11   │屋頂突出物│    │  │
│  │    │              │              │            │4 層:59.07   │:18.70   │    │  │
│  │    │              │              │            │合計:284.90  │          │    │  │
├─┴──┴───────┴───────┴──────┴───────┴─────┴──┴─┤
│共有部分:213建號  1628.5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7848/1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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