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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3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31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紹群
相對人
陳文龍
債務人
天富人力有限公司
債務人
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林崇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10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10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104年11月2日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於104 年11月2 日向聲請人借用658 萬1,000 元,並簽發本票一紙為憑,詎於105 年7 月4 日到期日屆至,聲請人為付款提示時,僅獲償部分款項,餘款尚有446 萬7,160 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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