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1號
- 聲請人
-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代理人
- 翁文超
- 相對人
- 全方位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懷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六○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4 年度裁全字第51號民事裁定,為聲請假處分執行,提供新臺幣137 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4 年度存字第603 號提存事件受理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假處分裁定、提存書、受擔保利益人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前揭聲請事項,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上述提存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