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37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71號
- 聲請人
- 久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陳玉葉
- 相對人
- 陳錦鐘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868 號、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956 號判決確定,其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上訴至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5,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 元,已全數由聲請人預納,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9,585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