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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388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88號

聲請人
洪玉綉
相對人
賴燕坤
相對人
廣汎貿易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吳金美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賴燕坤
法定代理人
賴姿君
法定代理人
吳緯強即吳昆瀚
法定代理人
林仲浩(即賴進誠之繼承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7日所為民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廣汎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金美」之記載,應更正為「廣汎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金美、法定代理人賴燕坤、法定代理人賴姿君、法定代理人吳緯強即吳昆瀚、法定代理人林仲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 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廣汎貿易有限公司業於本院105 年10月27日裁定前即104 年12月22日解散登記,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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