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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28號

公司解散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8號

聲請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相對人
新北市雷射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法定代理人
邱菊英

      黃子文

      蘇元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司解散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部分關於「曾文珍,住同上」、「黃玲慧,住同上」、「譚維德,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邱菊英,住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0 樓」、「黃子文,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 號0 樓之0」、「蘇元欽,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0 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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