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8號
- 聲請人
- 新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朱立倫
- 相對人
- 新北市雷射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 法定代理人
- 邱菊英
黃子文
蘇元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司解散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部分關於「曾文珍,住同上」、「黃玲慧,住同上」、「譚維德,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邱菊英,住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0 樓」、「黃子文,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 號0 樓之0」、「蘇元欽,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0 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