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2號
- 原告
- 可堤行銷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誠斌
- 訴訟代理人
- 徐宏昇律師
- 被告
- 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澄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就系爭採購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採購合約書第14條可稽(本院卷第1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