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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劉瓊雯

  • 當事人
    台灣碁電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7號上 訴 人 台灣碁電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壹萬肆仟陸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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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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