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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76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南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力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默克先進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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