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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字第3號

專利權報酬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3號

原告
速博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祥宇
被告
神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森洲

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報酬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告於民國105 年6 月17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同年6 月27日收受支付命令送達後,於同年月30日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視為起訴。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依兩造簽立之技術開發與智慧財產授權合約提起本件訴訟,而兩造就前開合約所生之訴訟業以書面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服務契約第11條約定可稽,雖被告公司地址位於本院管轄範圍內,然因兩造既以書面合意管轄法院,即有排除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之意,且兩造均為法人團體,締約能力相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顯失公平之情,故兩造及法院均應受前開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甚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依職權裁定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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